2014年的一天,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杭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登和寇X,与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正就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展开激烈辩论。
租赁协议签订与违约
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广厦天都城天水二期工程,租用杭州XX公司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对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然而,合同履行中,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2012年12月18日结算,确认6台设备租费953667元,XX公司已支付197100元,尚欠756567元。
诉讼过程与律师工作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法院,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等律师代理。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和同事收集整理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法院判决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费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潘登律师成功为杭州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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