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决定离婚时,都会对离婚的流程和时间计算感到困惑。尤其是现在有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少人就会问:离婚时间到底是不是从冷静期开始算呢?毕竟这关系到什么时候能真正结束这段婚姻,开启新的生活。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这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比如小张和小李去申请离婚登记,从拿到受理回执单开始进入三十天冷静期,在这期间小张反悔不想离了,他就可以按上述流程撤回申请。
二、离婚时间的正确计算
离婚时间并不是从冷静期开始算。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在规定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才正式离婚,离婚时间以发放离婚证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小张和小李为例,如果他们在冷静期内都没反悔,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又一起去领了证,那么领证那天就是他们的离婚时间。
三、诉讼离婚的情况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就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说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时间计算比较复杂,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生效,这个时间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异。比如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争议较大,案件审理时间可能就会比较长。
四、冷静期内的注意事项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要遵守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做出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一方在冷静期内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可以收集证据,在后续的离婚程序中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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