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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在哪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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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6863人看过
导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青岛在哪里起诉离婚?

男女双方能够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到最后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一件很幸运、也很不容易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幸福的,从结婚离婚也一件很不幸、双方都很痛苦的事情,好聚好散的夫妻可以达成离婚协议,互生怨恨的夫妻大多选择诉讼离婚,那么,青岛在哪里起诉离婚呢?

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确定夫妻双方确为自愿,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成合意的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二、通过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此种形式需要确定向那个法院起诉恐怕很多人不了解。

1、首先一般的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什么是“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那么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的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关于青岛在哪里起诉离婚的问题,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对于一方或双方属于出国人员、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监禁、军方人员、长期不在居住地等特殊情况,法律都制定了相应的管辖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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