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段彪永律师就职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他服务于云南昆明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段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他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是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同时还是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其执业理念为“责任为先,全力以赴”,在工伤赔偿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领域与案件经验
段彪永律师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在工伤赔偿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其承办案件总数的约90%。除了常见的工伤赔偿案件,他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段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相关案件达13件,其中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同时,他还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如此丰富的案件经验,使段律师在工伤赔偿领域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分析
以段彪永律师代理的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为例。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送医院治疗。2024年11月,经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结合未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判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且综合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x3月)。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举证实际,以及相关法律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24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总结与评价
段彪永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伤赔偿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处理工伤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中,他通过专业的代理,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赔偿。他的执业理念“责任为先,全力以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众多工伤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无论是常见的工伤赔偿案件,还是细分类型的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段律师都能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段彪永律师将继续在工伤赔偿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