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多年来,他在南宁地区深耕法律业务,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丰富的办案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刑事领域,他尤为擅长刑事辩护,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等。
蒙X寻衅滋事罪案辩护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案件起因是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他指出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轻处理,这也显示出陈俊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对案件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解决了诸多法律问题。他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合同审查、合规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有效避免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例如,在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他会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益服务与社会贡献
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陈俊全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在南宁监狱,他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化解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监狱的和谐稳定。他还参与各类法律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这些公益活动,他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在刑事辩护还是民事案件处理中,他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