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案件中,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件在当地法院引发关注。
一审判决:构成犯罪判缓刑
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养殖户的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原审法院认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多项理由求改判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徐征、崔XX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们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张X出具合格证明次数和份数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无食品安全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还指出张X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张X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该罪适格主体;其出具的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无徇私故意和舞弊行为。
终审结果:定罪免刑保公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批次和证明份数涵盖数量一致,一审以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本案辩护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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