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案情内部盘根错节。B某因转卖游戏币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并刑拘,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成争议焦点,案件陷入复杂困局。
实体之辩:阻断罪名风险
明月律师自2013年执业,经验丰富。她直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依据B某“借还”行为模式,指出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非“资金结算服务”和赌场经营“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主动防范次要风险,剖析B某无“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赌博罪风险,明确其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观点。
证据之疑:动摇指控根基
明月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问题,援引相关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举措在审查批捕环节影响了检察官对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动摇了指控证据根基。
羁押必要性之论:否定逮捕前提
从人身危险性看,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能随传随到,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结合“少捕慎押”政策,明月律师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保障公民人权的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否定了逮捕合法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B某在刑拘11天后释放,后续获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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