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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票纠纷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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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4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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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票开具纠纷常见。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提供发票,却因律师精准抗辩被驳回。揭示此类法律陷阱,凸显律师提前防范、合理应对可避免企业损失。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票开具问题常引发纠纷,许多企业对其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凭借丰富经验,为企业防范此类风险提供专业建议。风险识别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张居宽律师指出,企业首先要明确合同约定,此案例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就提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晰明确发票开具等相关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法律关系判断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他强调,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企业要准确判断法律关系,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在本案中,被告律师以此进行抗辩,为企业成功化解危机。

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企业也需严格审查。案例中自然人被告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张居宽律师提醒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提前预防法律风险。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合理应对,为企业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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