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票开具问题常引发纠纷,许多企业对其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凭借丰富经验,为企业防范此类风险提供专业建议。风险识别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张居宽律师指出,企业首先要明确合同约定,此案例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就提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晰明确发票开具等相关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法律关系判断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他强调,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企业要准确判断法律关系,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在本案中,被告律师以此进行抗辩,为企业成功化解危机。
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企业也需严格审查。案例中自然人被告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张居宽律师提醒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提前预防法律风险。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合理应对,为企业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