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X公司面临败诉的绝望处境。此时,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成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
制定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这是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同时,他援引法律规定,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己方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
庭审有力辩论
庭审中,陈兵兵律师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他还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围绕己方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有效辩论,避免了一审中纠缠不清的问题。
二审逆转胜诉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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