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会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关系。现在离婚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这让一些人有些摸不着头脑。比如有人完成离婚登记都满一个月了,才想起来后续还有事没办,那这时候还能不能继续把离婚手续办完呢?这可愁坏了不少人,毕竟谁也不想离个婚还这么波折。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小张和小李去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给了他们《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天开始算三十天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两人都没反悔。但冷静期过了一个月,他们才想起来去领离婚证,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了。
二、完成离婚登记满一月的情况分析
如果完成离婚登记申请且冷静期已过,又超过了三十天的领证期,也就是完成离婚登记满一月了,按规定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过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在执行上有一些细微差别。有些地方可能会考虑实际情况,对于超过时间不长且有合理理由的,还是会酌情办理。但大部分情况下,超过这个时间大概率是不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领证了。
三、补救方法与途径
要是遇到这种超过时间的情况,也别太着急。可以先去当初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咨询,诚恳地说明自己超过时间的原因,看看工作人员的态度和意见。如果确实不能办理,那就只能重新走一遍离婚登记申请流程。重新申请时,还是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四、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流程
再次申请离婚登记,和第一次申请流程基本一样。双方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然后又是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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