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丰富履历,专业积淀深厚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中共x员,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同时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身份。他于2004年开启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投身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开始执业。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入见解和丰富知识储备。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
二、专业结合,提供全面服务
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且身为省财税委委员,能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他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其擅长领域涵盖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
三、精准抗辩,赢得案件胜利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展现了张居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抗辩的能力。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
张居宽作为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多方面精准抗辩。一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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