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徐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取得执业证(证号:1370xxxxxxxxx5440)以来,一直在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该律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徐征律师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界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不仅是律所的主任和高级合伙人,还在众多机构担任重要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他广泛参与各类法律事务和社会活动,为泰安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丰富的执业经历
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徐征律师累计处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他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够为当事人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公司合规领域,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在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面,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担任多领域专家职务
徐征律师在法律行业拥有众多头衔,他是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泰安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泰安市法治人才库专家等。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卓越成就,也为他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作为泰安仲裁委仲裁员,他以公正、专业的态度处理仲裁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为泰安市律协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他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水平。
徇私舞弊罪经典案例
徐征律师曾办理过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案件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在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系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辖区内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宣判后,张X不服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其一,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其二,认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其三,说明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同时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徐征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公职。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展现了他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执业态度。
徐征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成功案例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未来的工作中,相信他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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