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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滨州刑事律师榜单,擅办取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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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2 · 1484人看过
导读:孟秀律师自2011年起执业,至今已逾14年。主要服务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取保候审案件辩护。她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参与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辩护,如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等案件,典型案例有说服检察院对胡某某污染环境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等。
2026年2月滨州刑事律师榜单,擅办取保案

执业经历与多重身份

孟秀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她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她还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且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这些多重专业身份充分彰显了她在法律行业的深厚影响力。

案件数量与领域深耕

执业至今,孟秀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取保候审案件辩护。如此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她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使她在刑事辩护领域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情况。

重要经验案例成果

在孟秀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众多成功案例。例如胡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她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董某某买卖国家证件罪案,法院判处缓刑;徐某某盗窃罪案,原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经她辩护后改判为缓刑;徐某某诈骗罪案,原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经辩护后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为缓刑;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法院判处缓刑;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二审判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她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23年9月,当事人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起案件是团伙盗油案件,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后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4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通过仔细分析,她发现了核心矛盾点。一方面,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3名同案犯称“没和他说过具体做什么”,2名同案犯模糊提及“提过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另一方面,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还原案件细节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他回忆细节。史某某回忆起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是“帮我看块临时场地,不用干活,就盯着别让人乱进,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只看到简易帐篷和几把椅子,未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有过关于“盗油”的交流。孟秀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提交辩护意见论证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她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仅与雇主有3次“场地是否安全”的简短通话)、转账记录(报酬按日结算,无大额异常转账),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侦查机关拟补充“史某某是否接触过盗油工具”的证人证言。待6月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仅新增1名周边村民的“见过有人在场地附近活动”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她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2起“受雇人员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孟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再次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孟秀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她的成功案例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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