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口子过日子,难免会有磕磕绊绊,有时候一冲动就跑去民政局办离婚。现在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给了大家一个缓冲的时间。可有人在冷静期里想明白了,过了三天离婚冷静期,这婚还能不能接着办呢?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毕竟谁也不想离个婚还这么波折。下面咱们就来好好说说这事儿。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及时间节点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小张和小李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拿到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天开始算三十天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他们俩都没反悔。但过了三天才想起来去办离婚证,这就涉及到是否还能办理的问题了。
二、过了三天冷静期的处理方式
只要是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就会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过了三天冷静期,只要还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还是可以办理离婚登记的。
比如前面说的小张和小李,他们在冷静期届满后第三天去婚姻登记机关,只要他们符合其他离婚登记条件,就可以顺利拿到离婚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及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流程上,双方需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视为撤回申请的情况及后果
如果过了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双方仍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旦被视为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就无效了。如果双方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
比如小张和小李在冷静期届满后超过三十天才去婚姻登记机关,那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他们之后还是决定离婚,就得重新走一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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