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执业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是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高律师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还是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执业前经历与优势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段经历使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深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案例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展现了其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案例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获得缓刑。这些案例都体现了高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案例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案例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其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案情节严重获轻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杨XX上线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获缓刑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胡伟家中,按照上线刘XX的指示,进行一系列操作,冒充领导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XX向其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认为:一是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二是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被告人卢XX违法所得220元。
高永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面临重大危机的企业,还是身陷囹圄的个人,高永帅律师都将以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秉持对证据的严谨、对案件的勤勉、对进程的高效把控,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