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赌博提供条件会受到何种处罚
为赌博提供条件,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若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涉嫌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组织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因素判断。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立案标准有什么
关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立案标准,需区分刑事立案与治安案件立案:
一、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聚众赌博共犯情形: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资金、赌具等条件,且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
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开设赌场共犯情形:为开设赌场(含实体赌场、网络赌场)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条件,无论规模大小,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应予立案。
二、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辅助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予治安立案,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核心要件:需以营利为目的(如收取场地费、抽水、回扣等)。
以上为法定立案标准,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获利会怎么定罪
为赌博提供场所并获利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共犯或开设赌场罪,需结合具体情节认定:
一、关键区分标准
1.赌博罪共犯
若仅偶尔提供场所,收取合理场地/服务费用(如茶水费),未组织赌博或抽头渔利,可能构成《刑法》第303条第1款“聚众赌博”的帮助犯。根据“两高”《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罪
若提供固定场所(或网络平台),长期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如“抽水”)或收取高额费用,符合《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
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赌资超50万、参赌超30人等):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核心界限
是否具有组织性、持续性、专门性:若场所专门用于赌博且持续经营、抽头渔利,优先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若临时、偶尔提供场所且无组织行为,则可能构成赌博罪共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303条,“两高”《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
当探讨为赌博提供条件会受到何种处罚时,其实还有相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为赌博提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犯罪,与一般的治安处罚有何界限。通常,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若涉及金额大、组织人员多等严重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此外,提供条件者除了自身受罚,是否还需对参赌者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你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标准、罪与非罪界限及民事责任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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