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财产变价/分配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如继续营业的债务、管理人履职产生的必要债务)。
2.职工债权: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法定经济补偿金。
3.社会保险费与税款: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非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欠国家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如无担保的合同债务、无优先受偿权的侵权债权等。
同一顺序债权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前一顺序的,后续顺序债权不予清偿。
二、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需要还债吗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需依法担责:
1.基本原则: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公司法》第3条)。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非直接债务人,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分离。
2.例外担责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需在未缴/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破产程序违法:在破产中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拒不移交账簿等,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第128条);
-个人担保: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约定情形,无过错则无需个人偿债。建议结合具体案情核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三、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需承担公司债务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需区分“法人实体”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边界:
1.公司(法人实体)的责任: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第3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通过清算处置公司财产,按法定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分配,不足清偿全部普通债权的,剩余部分无需偿还。
2.股东的责任: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若股东已足额实缴出资,无需额外担责;未实缴的,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补充清偿(《企业破产法》第35条)。
3.法定代表人(常被误称“法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存在以下情形需担责: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0条,需连带清偿);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需在违规范围内补充清偿);
-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违法情形(《企业破产法》第128条,需赔偿或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破产时以自身财产偿债,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法定代表人无过错则不担责。
了解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是什么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破产债务偿还过程中,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的优先性差异问题。担保债权通常因有特定财产担保,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另外,职工的权益保障也至关重要,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往往在偿还顺序中处于较优先位置。若在有限公司破产债务偿还方面,你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职工权益维护等还有疑问,或是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操作流程,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