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核心要点: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动物园需主动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方可免责。
2.管理职责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如围栏高度、锁具完好);
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如“禁止投喂”“禁止翻越”);
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游客危险行为(如攀爬、挑逗动物);
动物健康管理及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如防止动物逃逸、突发伤人时的救助)。
3.免责情形:若动物园能证明游客损害系其自身故意(如故意翻越围栏、挑逗动物)或重大过失(如无视警示强行靠近),且动物园已尽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
责任承担主体:
动物园作为法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而非直接饲养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
综上,动物园需对动物侵权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保留现场证据(如照片、视频、医疗记录),及时与动物园协商或通过诉讼维权。
二、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具体而言: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若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明显警示标志、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则可免除责任。
此责任性质区别于普通饲养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需通过举证自身已履行合理管理义务来免责,而非由受害人证明动物园存在过错。例如:游客因动物园围栏破损被动物抓伤,动物园无法证明围栏维护到位的,需担责;若游客擅自翻越警示围栏投喂动物受伤,动物园能举证围栏完好、警示清晰的,则无需担责。
简言之,动物园责任的核心是“推定有过错,举证可免责”,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其管理职责是否充分履行。
三、动物园动物伤人该采取什么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动物园需举证已尽管理职责(如完善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方可免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遭遇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固定证据:立即就医并保留医疗票据、诊断证明;拍摄现场环境(如防护栏是否破损、有无警示标识)、动物伤人过程视频/照片,收集目击者证言。
2.协商赔偿:与动物园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协商;若构成伤残,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诉讼维权:协商不成时,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判令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若游客存在故意挑逗动物、违反园区规定(如翻越护栏)等重大过失,动物园可据此主张减轻责任,但仍需先证明自身已尽管理职责。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提升索赔成功率。
在了解了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后,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是游客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动物侵权,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还有当动物园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但仍发生侵权事件时,赔偿的比例是怎样的。这些拓展问题对于更全面理解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想深入探讨上述拓展问题,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点击它,即可获取专业法律人士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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