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非法占有咋司法认定
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通过行为人外化的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据为己有并进行使用、处分的意图(即“排除意思+利用意思”),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常见认定因素包括:
一、事前:是否具有真实履约基础
1.无实际履约能力却虚构资质、财产状况或交易背景(如伪造合同、印章,夸大经营规模);
2.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或筹资后未用于约定用途(如承诺投资却用于挥霍、赌博)。
二、事中:是否按约定行使财物控制权
1.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标的物,或挥霍、滥用骗取的财物导致无法返还;
2.以“借新还旧”“拆东补西”方式持续骗取资金,却未实质改善偿债能力。
三、事后:是否逃避返还义务
1.逃匿、失联,或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财物去向;
2.恶意转移财产、设置担保障碍(如将财物赠与他人、抵押给关联方),导致权利人无法追偿;
3.收到权利人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或编造虚假理由拖延。
关键提示
需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以欺诈手段促成交易但有履约意愿)与刑事诈骗:前者主观上想履行义务,后者根本无履行意图。司法实践中,禁止仅凭“未还款”单一事实推定非法占有,需结合上述多维度客观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精神)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不把什么算在内
在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以下情况通常不被算入:一是正常的商业交易风险。若行为人在交易中因市场、经营等正常风险导致无法履约,且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不算诈骗罪非法占有。二是有合理的借款理由且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例如,借款人有真实资金需求,借款后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有积极还款表现,即便最终无法还清,一般也不认定为非法占有。三是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返还财物。如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财物无法及时归还,而非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需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手段、履约能力及表现等多方面考量。
三、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是什么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是该罪的核心主观构成要件,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置于自身控制下,并以所有人身份非法使用、收益、处分的意图,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层内涵:
1.排除意思: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剥夺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权,而非暂时借用(如挪用资金罪无此故意);
2.利用意思:行为人意图按财物的通常用途进行使用或处分(如挥霍、投资、抵债等),而非单纯毁坏或隐匿(后者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故意需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常见情形包括:
虚构主体、能力或交易背景骗取财物,无实际履行意愿;
取得财物后立即挥霍、转移、隐匿,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逃避联系、隐匿行踪,无返还意图;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等可还款的用途。
需注意与民事欺诈区分:民事欺诈仅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行为人仍有履行义务的意愿;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根本无履行意图,以骗取财物为唯一目的。
该故意需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已形成,若取得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如合法借款后因无力偿还逃匿),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当探讨诈骗罪非法占有咋司法认定时,其衍生出的关键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非法占有认定后,诈骗财物的返还和退赔如何执行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若犯罪分子拒不返还,被害人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维权。此外,诈骗涉及多个环节人员时,如何准确界定每个参与者的非法占有故意和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而合理量刑。这些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倘若你对诈骗罪非法占有司法认定及相关衍生问题仍有疑惑,别让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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