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拍卖最多几次
破产拍卖一般最多进行三次。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可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若第二次仍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若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破产拍卖次数在法律上有何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动产的拍卖,原则上拍卖两次。若两次拍卖均流拍,可将动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拍卖三次。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破产拍卖流拍后法律上能否继续拍卖
可以继续拍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当我们探讨破产拍卖最多几次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破产拍卖流拍后,通常会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而每次降价幅度是有限制的。另外,多次拍卖不成功后,可能会出现以物抵债等处理方式。这些后续操作的具体流程和规定也十分关键。如果您对破产拍卖的降价幅度、以物抵债的条件及流程等问题存在疑问,或者还想深入了解破产拍卖更多细节,别让疑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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