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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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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8 · 1596人看过
导读: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主要有四种。一是可预见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减损规则,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有义务防损扩,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索赔。三是损益相抵规则,需从赔偿额中扣除受害方因违约获的利益。四是过失相抵规则,非违约方有过错可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哪些

一、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预见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预见的损害负责。 2.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3.损益相抵规则: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受害方因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利益。 4.过失相抵规则:若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指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以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该规则有以下要点: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判断是否可预见以违约方视角衡量。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因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可预估交易风险,若以违约时判断,对违约方过于严苛。三是预见的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如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损失数额,司法实践中不要求违约方预见到精确数额,只要能预见到合理范围即可。 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了违约方赔偿范围,平衡了合同双方利益,避免让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过重赔偿责任。

三、违约损害赔偿构成包含了哪些内容

违约损害赔偿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行为:这是首要条件,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2.损害事实:要有实际发生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如利润减少、商誉受损等。 3.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 4.过错:一般情况下,违约赔偿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但在一些特定合同中,如赠与合同等,可能要求违约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要素,受损方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当了解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哪些之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连的情况。比如,违约方举证证明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时,对于扩大的损失无需赔偿,这涉及到减损规则在实际中的运用。另外,非违约方获取的赔偿通常不能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可预见规则的考量。如果您在实际遇到合同违约情形,对违约损害赔偿的确定、举证,或规则适用存在疑问,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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