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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不知情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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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8 · 1779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连带责任担保成立以担保人有真实担保意思表示为核心。担保人对担保行为不知情分两种情况:无真实担保意思,如未签署合同或签名伪造等,担保不成立无需担责;仅对“连带责任”性质不知情,不影响合同效力,仍需担责,除非能证明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主张“不知情”需举证,无有效证据可能担责。
连带责任担保不知情会怎样

一、连带责任担保不知情会怎样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成立以担保人存在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若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本身不知情,需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无真实担保意思表示的,担保不成立,无需担责 若担保人未作出任何担保合意(如未签署担保合同、签名系伪造,或签署时被欺诈/误导以为是其他文件而非担保),则担保合同因缺乏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成立。此时,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88条(担保物权需合意设立)、第685条(保证合同需保证人明确同意)。 二、仅对“连带责任”性质不知情的,仍需担责 若担保人已签署担保合同,但仅对“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知情(而非对担保行为本身不知情),则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法律推定签字人应知晓合同内容,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情形(需举证)。此时,担保人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举证要点 担保人主张“不知情”需举证: 1.无担保合意(如签名伪造、签署时被误导为“见证”而非担保); 2.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若无有效证据,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若对担保行为本身不知情且无真实合意,担保不成立;若仅对连带责任后果不知情,需按约担责。举证是核心。

二、连带责任担保约定最长担保期限是多久

法律未对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最长担保期限作明确限制。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担保期限,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要注意,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虽可自由约定较长担保期限,但应合理且避免出现被认定为无约定的情形。

三、连带责任担保有哪些情形

连带责任担保情形包括法定与约定两类。约定情形下,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情形多存在几类。一是共同债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二是因代理关系产生,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当大家面临连带责任担保不知情会怎样这个问题时,除了本身可能引发的担保效力认定等情况外,还存在一些相关联的后续事项。若被认定为在不知情下承担了连带责任担保,可能涉及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问题。因为在不知情情况下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当事人有权向造成此局面的相关方追讨损失。另外,如果因不知情的连带责任担保影响了个人征信,还涉及征信修复等问题。要是你对这些后续问题或者连带责任担保不知情的具体法律处理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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