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咋区分
信用卡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集资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客观行为方式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与信用卡相关的诈骗行为;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如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第三,主体范围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第四,行为对象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通常是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人财产;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多为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具有规模性。两者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具体行为模式与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领域存在明显区别。
二、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上述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档次的关键依据。其中数额较大对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对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信用卡诈骗金额咋累计
信用卡诈骗金额的累计需结合具体行为情形认定。对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诈骗行为多次实施的,各次诈骗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其数额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多次恶意透支的,各次未归还本金数额累计计算。若行为人同时实施多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既有冒用他人信用卡又有恶意透支的,各行为对应的诈骗金额应当合并累计。累计的前提是各次行为均属于信用卡诈骗范畴且未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未超过追诉时效。累计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了解了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咋区分之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信用卡诈骗后,即使还清欠款,犯罪行为已实施,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积极退赃退赔可在量刑上酌情考虑。而集资诈骗一旦罪名成立,除了刑事制裁,还会涉及对受害者的退赔问题,退赔的范围和方式也有相应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难以判断是信用卡诈骗还是集资诈骗的情况,或是对诈骗后的法律后果、退赔事宜等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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