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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可不可适用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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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4 · 1561人看过
导读:财产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精神赔偿要区分情形。依据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况。财产损害一般只赔财产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若被侵害财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与近亲属相关纪念物品等,且使权利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主张时需满足特定物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否则不支持。
财产损害赔偿可不可适用精神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可不可适用精神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精神赔偿需区分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害,通常仅赔偿财产本身的实际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例外情形是,若被侵害的财产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例如与近亲属相关的纪念物品、重要的遗物或承载特殊情感价值的物品等,因该财产受损导致权利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注意的是,主张此类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财产系特定物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否则不予支持。

二、财产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财产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需区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一般情形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以下要件,一存在财产损害事实即财产的形态或价值发生不利变动,二被告实施了侵害财产的行为,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若主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等,需对该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存在倒置或减轻原告举证义务的情况。例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财产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财产损害的,堆放人需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告无需举证被告过错,被告需举证产品无缺陷或损害与缺陷无因果关系等法定免责事由;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告无需举证因果关系,被告需举证损害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上述特殊情形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适用。

三、财产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究竟是什么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财产损害的主张方,应举证证明以下要件事实:一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财产权益的行为;二原告的财产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减损等;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被告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此为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要求。若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被告需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因环境污染导致财产损害的,被告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及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可能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应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确定。

在探讨财产损害赔偿可不可适用精神赔偿时,我们也需关注与之相关的问题。一方面,若财产损害赔偿中适用了精神赔偿,那精神赔偿的数额该如何确定,这涉及诸多考量因素,如财产的特殊纪念意义、对受害人精神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另一方面,哪些类型的财产损害案件更适合主张精神赔偿,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这类情况。倘若你对财产损害赔偿适用精神赔偿的范围、数额确定等还有疑问,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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