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有多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有多广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656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涵盖情形多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分别涉及工程质量、价款受偿、分包、监理、装饰装修等问题。专属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法院权利,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有多广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有多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范围涵盖多种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是最常见的,包括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争议。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涉及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问题。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引发的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针对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引发的争议。专属管辖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旨在便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验收结果是处理核心: 1.验收合格的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非直接按合同支付,因合同无效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工程价值需按约定折价)。 2.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且需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返工、延误损失等)。 3.推定合格的情形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视为工程合格(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除外,该部分仍需承包人承担责任)。 核心原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质量责任认定,价款支付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参照原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是平衡双方利益的裁判规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涵盖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定管辖:若无专属管辖约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需依具体合同情况确定,比如交付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给付货币的,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其他标的,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当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有多广时,除了已了解的管辖范围内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专属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审理流程和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另外,若合同涉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管辖时会面临更复杂的情况。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且对专属管辖的具体适用、不同地区审理差异等问题存在疑问,可能会影响您的合法权益。别担心,若您还有其他相关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网站地图

更多#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