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质与服务领域
鲁世超律师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承办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二、典型建工纠纷案例
该案例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争议焦点及判决
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并支持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的辩论和代理,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工程纠纷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其客户群体涵盖了建设工程、房产等多个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