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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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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905人看过
导读: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常见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若造成损失,责任方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订约费用等。
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常见情形如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一方根本无意签订合同,却以谈判之名,浪费对方时间和精力。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像卖房者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若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什么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此外,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也无效。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经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三、在什么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会解散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会解散: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章程约定公司经营特定项目,项目完成即解散;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解散决议;三是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如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方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如公司严重违法经营被监管部门处罚;五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当我们了解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还需知晓与此紧密相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后如何赔偿损失是一大要点,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例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另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有时间限制也值得关注,一般是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倘若你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相关疑惑,或者对责任确定、赔偿计算等有不明之处,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时机,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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