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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江西上饶刑事与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案件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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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21人看过
导读:周文靖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上百件,起始年虽未提及,但实务积淀深厚。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刑事辩护获免于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在民事纠纷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等。
2026年2月江西上饶刑事与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案件实战经验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师就职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联系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发布招标信息,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郑X按约施工并如期完工,2016年11月工程经村委会验收合格。经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分别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但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2025年9月,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负担,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周文靖律师的价值显著。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他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采信相关事实奠定基础。在有效催款与程序铺垫上,诉讼前律师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既履行了合理催告程序,也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提供了事实依据。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时,针对村委会的抗辩,律师准确援引相关规定,成功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在利息主张的精准把控上,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司法解释,协助郑X明确利息主张的依据和具体计算方式,确保其权益得到全面弥补。

应对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9月1日,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案外人汪X为保证人。某公司当日向章X指定账户转账,但预先以“财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2023年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由揭X替代汪X承担保证责任。2023年10月26日,章X应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万余元。后因款项未结清,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文靖律师接受章X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章X深入沟通案情,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问题、借款本金的确定、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张、律师费承担的合理性、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合法性。为支撑抗辩意见,律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章X与揭X、案外人周X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需求方、使用方为揭X,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证明某公司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99.5万元;整理章X与揭X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案涉借款利息实际由揭X支付,进一步印证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

庭审中,律师提出章X实际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扣除预扣利息后的99.5万元,利息应按起诉时LPR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六万余元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无依据等抗辩。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判决章X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十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章X支付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揭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588元,由章X、揭X负担11000元,某公司负担1588元。虽法院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张,成功将借款本金从某公司主张的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且利息起算点延后至2023年10月27日,有效减少了章X的还款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

周文靖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搭建有效抗辩框架,明确以“本金认定、利息抵扣、责任主体”为核心的抗辩思路,避免案件陷入事实混乱。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强化抗辩说服力,通过调取合作协议、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抗辩意见提供有力支撑。庭审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促使法院认定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减少了当事人近9万元的本金还款义务,同时推动利息起算点延后,降低了利息支付总额。充分保障程序权利,平衡双方利益格局,针对格式条款效力、律师费合理性等问题提出抗辩,虽未完全获得法院支持,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使法院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

综上所述,周文靖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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