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泰安资深律师助力公务员保公职,专业辩护改写案件结局

泰安资深律师助力公务员保公职,专业辩护改写案件结局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21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法治社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备受关注。自2006年执业的徐征律师,凭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的深厚学识,在泰安地区处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他身兼多职,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理念。在徇私舞弊罪案件中,他为上诉人成功辩护,二审改判定罪免刑,让公务员保住公职,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
泰安资深律师助力公务员保公职,专业辩护改写案件结局

一、资深律师多面身份,深耕泰安法治领域

徐征律师于2006年开启执业生涯,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及高级合伙人。他拥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诸多职务,是泰安地区法治领域的重要力量。多年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案件一审判决,公务员面临公职危机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一判决让身为公务员的张X面临失去公职的危机。

三、二审辩护出击,律师提出关键意见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等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非伪造变造,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结果,成功保住公务员公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公职。徐征律师的专业辩护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