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是何时
不同类型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不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算。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算。这些起算点是法定规定,旨在明确权利行使的时间界限,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怎样
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序需结合权利性质及法律规定确定,核心规则如下: 1.法定担保物权优先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约定担保物权),无论后者设立先后(《民法典》第456条)。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民法典》第807条、建工解释一第36条)。 3.约定担保物权内部顺序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按登记(抵押权)或交付(质权)的时间先后清偿(《民法典》第415条); -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登记在后,已登记>未登记(《民法典》第414条)。 4.破产程序特殊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工资、社保等)→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特殊领域 船舶、航空器优先权依《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优先于对应抵押权。 以上为通用规则,具体需结合权利设立情况及专属法律调整。
三、优先受偿权必须诉讼吗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对于担保物权类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权利人可凭该裁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方式实现权利;协商不成的,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及效力,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综上,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途径包括非诉特别程序和诉讼仲裁程序,具体方式需根据权利类型及实际情况确定。
当我们探讨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是何时,除了明确起算点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优先受偿权期限的具体时长是多久,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在期限上可能存在差异。另外,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内,权利人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和程序来确保自身权益。这些都是与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紧密相关的内容。如果您对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时长、行使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的法律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