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履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厚实务积淀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数量众多的案件经历让他具备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是他尤为专精的领域。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典刑事辩护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诸多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获缓刑。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韦X等人,导致韦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同时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此外,他还阐述了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整体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这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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