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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榜单,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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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584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案件。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与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榜单,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开始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同时也面向全国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其所在的律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律所及行业中担任着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在媒体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这不仅展现了他扎实的法律功底,还体现了他在法律普及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解决方面的积极贡献。

行业贡献与特色

陈晓伟律师在学术研究方面也有所建树,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这表明他不仅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善于总结和分享,为刑事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交流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还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在刑事法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在2023年7月3日晚上,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酒后划车事件。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在案发后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积极协调赔偿事宜,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陈晓伟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认真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他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张X是在醉酒后无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他是在返回家中路上被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下才划伤了附近的机动车,主观上并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当时是夜晚,行人较少,相对僻静和封闭,且该行为是极其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多种因素结合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实际上其行为并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最后,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其使用功能,也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全部车主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以及因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48414.19元,并获得了车主们的谅解书。

基于以上理由,陈晓伟律师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恳请公诉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案件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该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的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如果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是完全不同的。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晓伟律师通过在案证据材料,认为对行XX的情况不利。于是,他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二是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XX等人以某鑫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且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投资和支付投资人出金的方式存在问题,足以认定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掌握公司人事任命等多项重要事务,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行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起案件虽然最终结果未完全达到辩护预期,但陈晓伟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辩护,充分展现了他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应对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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