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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乌鲁木齐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复杂民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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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193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执业,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业方向广泛,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还处理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等复杂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
2026年2月乌鲁木齐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解复杂民商案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至今从事律师行业,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的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优势显著,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她还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她熟悉企业破产业务,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

广泛的服务对象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她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婷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使得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在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了最优诉讼策略,最终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丁婷律师作为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于是,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

同时,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申报过债权,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丁婷律师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应对合伙未清算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丁婷律师团队提出以下抗辩核心:

首先,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其次,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

最后,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同时,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丁婷律师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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