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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议解决律所:化解1.66亿金融债务危机与股权回购案减损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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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84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开始专注法律服务领域。团队汇聚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100名,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律师116名。代表性案件类型丰富,如成功化解上市公司1.66亿金融债务危机,在股权回购案中为企业二审减损50万。
浙江争议解决律所:化解1.66亿金融债务危机与股权回购案减损50万

律所简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是长三角地区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坚持以专业为本,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在服务模式上,律所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有专业的团队进行处理。律所还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在地域覆盖方面,金道律所深耕浙江,不仅在杭州设有总所,还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了分所。此外,律所还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构建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

律所律师

律所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团队整体执业经验丰富,拥有一批资深的律师。以王全明律师为例,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具有法律硕士学位。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律所的律师们专业背景多元,涵盖了法律、金融、经济等多个领域。并且,律所的律师均为专职律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服务工作中,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律所案例

案例一:一案解纷,多措并举——化解上市公司1.66亿金融债务危机

模糊化当事人:原告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告一(主债务人)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告二(保证人)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三(保证人)为王XX,被告四(抵押人)为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五(抵押人)为魏。

法律争议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涉案本金总额高达1.66亿元,涉及22份独立的借款合同。各被告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案件金额巨大、合同笔数繁多、担保关系复杂。

律所具体工作: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银行委托后,代理律师王X、高XX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首先,精细梳理债权债务,对22笔借款合同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进行逐一核对和分类,明确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其次,评估担保资产价值,对被告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以及多处房产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变现可能性及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然后,设计结构化调解方案,考虑到被告企业还款困难,为帮助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债权有序回收,主导设计了附有多重条件的分期履行调解方案,包括分三阶段偿还本金的时间表,约定被告提供额外资产抵押作为履约增信,设置违约触发条款。最后,主导法庭调解谈判,在法院主持下,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多轮有效沟通与谈判。

程序性结果:本案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包括被告分期偿还本金1.66亿元及相应利息,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非限售房产作为新增抵押,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6,000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费。若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协议列明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王XX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从861万到811万,二审“精准切割”为企业减损50万——股权回购案中“名股实债”抗辩破解

模糊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衢州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为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争议点:本案为合同纠纷,涉及《增资协议》履行、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收益支付及“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等争议。

律所具体工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关于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X、郑XX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主张事实变更。

程序性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合伙企业支付收购价款8,111,6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将涉案30%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予协助;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名股实债”;回购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提起诉讼;2018年转账500,000元性质为投资收益,应从回购款中扣除;股权变更登记应以支付全部收购价款为前提。

近三年,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类型多样,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案件以及非诉/专项业务等多个领域,在金融、公司业务等方面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众多客户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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