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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辽宁省辽阳市综合领域律师榜单,经验丰富案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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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59人看过
导读:王铖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代表性案件如2021年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发回重审,2023年成功处理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其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2026年2月辽宁省辽阳市综合领域律师榜单,经验丰富案例多

执业背景

王铖律师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他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执业机构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联系地址为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从王铖律师的经历可以看出,他丰富的职场阅历为其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同行业的工作经验让他对社会和商业运作有更深入的理解,有助于他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时,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与职务

王铖律师深耕于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作为律协相关委员会的委员,他能够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和案件的惩戒工作,为行业的规范发展贡献力量;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他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而作为律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在律所的管理和刑事辩护业务的开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执业成果与荣誉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律师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王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取得优异的成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锦旗,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肯定,也体现了他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融入到法律执业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典型案例: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

2023年,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王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适用等方面为毕X进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综上所述,王铖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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