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多元能力
何梦律师现任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7148。她毕业于海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高等教师资格证。曾担任赣东学院法学教师,后投身律师行业。她现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还荣获抚州市首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等荣誉,是抚州电视台《抚州说法》嘉宾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实践。
二、继承纠纷上诉案背景
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产权归属产生争议。1985年,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签订房地买卖协议,不久后周XX死亡。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死亡且未留遗嘱。2002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塑料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创办,被上诉人则辩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且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三、代理过程的多维度应对
何梦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多方面展开代理工作。一是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二是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权利;三是指出上诉人诉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四是说明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五是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意见,对上诉人证据有效质证,强调其举证不能应担责。
四、案件总结与判决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由确定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未充分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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