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职务丰富,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执业概况
自2017年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业务主要聚焦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在已成功办理的800余件相关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对刑事领域的专注和擅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民事案件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他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一定的涉足。
经典刑事辩护案例
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林某某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里,经过他的辩护,最终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同样为杨某获得了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在他的辩护下获得了缓刑处罚。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发生持械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短,虽持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相当,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获得荣誉及社会贡献
陈俊全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这不仅体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得到认可,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担任该调解员期间,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解决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监狱的管理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合评价
陈俊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展现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辩护,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相信他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