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其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沈杰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他担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跨学科背景优势
沈杰律师独特的跨学科背景赋予他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这种优势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主攻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他善于通过非诉谈判和司法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避免损失,还多次作为企业代理人进行诉讼,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重要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处理重大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同时,他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获得荣誉
沈杰律师获得过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体现了他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水平。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
在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中,倪X参与货物核对并签字确认,但截至2025年起诉时,仍有货款214,319.7元未支付。XX公司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法院。被告王X辩称已结清款项,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且XX公司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其次进行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最后制定诉讼策略,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倪X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处理新能源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在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案中,2025年3月1日,原告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出现故障。俞X将车辆送至维修,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较长。事发后,另有袁某的汽车在此充电时出现相同故障,袁某报警,双方协商无果。
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维修费、营运损失,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沈杰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最终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一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沈杰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合理的诉讼策略和证据收集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在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执业记录,展示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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