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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3条关于申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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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5906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告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诉法第103条关于申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学习法律专业以及法律工作者来说,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各类犯罪的打击方法都做出了明确性的规定,刑诉法第103条是关于申诉的规定。具体来说,该如何理解该条文的规定呢?

一、刑诉法第103条关于申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告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怎么处理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不起诉制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我们可以看出,对不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在接受到申诉请求后,需要及时审核,对于满足申诉条件的,可以提起上诉,随后需要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至不起诉人处,并且需要将上诉的情形告知公安机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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