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入商业秘密诉讼: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该律所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秉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深耕多元业务领域:金道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在多个业务领域形成了独特优势。其业务主要涵盖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在争议解决方面,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化解各类纠纷;政府法律服务中,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依法行政;公司业务上,协助企业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刑事辩护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涉外法律服务则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
强大的律所规模:律所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凭借这样的规模和专业团队,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核心人才引领: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服务的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王全明律师团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丰富的办案经验:金道律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行政案件6327件,非诉/专项6383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律所业务覆盖广泛,在各类法律事务中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一: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是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浙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以及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金道律所律师在公司法相关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客户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二: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这是一起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沈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这起案件体现了金道律所律师在证券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力,能够通过调解为客户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发展中,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文化理念,在浙江地区乃至全国都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其在各个业务领域的出色表现,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公司法案件,还是证券纠纷调解,金道律所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卓越的能力,未来也将继续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