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体之辩:瓦解犯罪构成指控
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实体之辩是关键的第一步。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明月律师则直击核心,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辩驳。她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详尽论证其行为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而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根本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
同时,律师还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通过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全面的实体之辩,明确了“B某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因为只有从实体上否定犯罪构成,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错误的刑事指控。
二、证据之疑:动摇指控证据根基
证据是刑事指控的基础,明月律师聚焦程序问题,对指控证据的根基发起挑战。在本案中,她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并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她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
在审查批捕环节,这种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因为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其证明力,如果证据的取得存在程序瑕疵,那么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通过动摇指控证据的根基,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辩护局面,增加了案件逆转的可能性。
三、羁押必要性之论:紧扣政策争取自由
在刑事辩护中,羁押必要性的论证同样重要。明月律师紧扣“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人身危险性和司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
同时,她紧密衔接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通过充分论证无羁押必要,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推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这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即时的人身自由,也为后续案件的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政策进行辩护,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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