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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开设赌场罪案:律师审查批捕阶段精准辩护定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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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38人看过
导读:内蒙古赤峰的明月律师自2013年执业,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2019年起侧重刑事辩护。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中,明月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辩护,辨明关键差异,否定共犯定性,最终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及法定不起诉决定。
内蒙古赤峰开设赌场罪案:律师审查批捕阶段精准辩护定全局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农村信用社、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她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诸多成果,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等。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二、案件背景与指控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三、办案思路与策略

在实体之辩方面,明月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辩驳B某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阻断其个人刑事责任可能性。

证据之疑上,明月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援引相关规程,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影响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羁押必要性之论中,明月律师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四、办案结果与意义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承接并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此案彰显了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前瞻性与专业性,明月律师坚信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并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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