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是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此外,他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杨权法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2023年2月7日,该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此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实务能力,通过协商促使双方解决纠纷,避免了进一步的仲裁程序。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又撞到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仅负担30%的责任,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述称其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根据事故认定书,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6424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XX(其中支付潘XX40917.18元、支付紫金XX公司8233.22元、支付常州市XX公司5096.4元);中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应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此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为维护原告潘XX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诉讼,展现了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