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现执业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广西及百色,联系地址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多年的学习和实践经历,让他在法律领域拥有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黄律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在执业过程中,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在民商事纠纷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敢于挑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离婚纠纷中,他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和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
案件处理情况
黄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处理案件数量超过千件。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让他面对各种复杂情况都能游刃有余。无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能认真对待,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他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让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都能感受到专业和关怀。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处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柯XX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在培育过程中有部分死亡或丢弃,其余部分部分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黄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这个案件中,黄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此案件充分展现了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综合评价与展望
黄光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处理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他不仅为被告人争取了应有的合法权益,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了贡献。未来,相信黄律师会继续秉持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创造更多的佳绩。同时,他也有望在更多复杂疑难案件中展现自己的才华,推动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