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2026年2月西安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擅解保险建工案

2026年2月西安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擅解保险建工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2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案例展示:19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更多>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其典型案件包括代理冯某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成功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还代理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力xx公司胜诉回款。

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其教育背景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目前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认真严谨、精益求精,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社会职务与专业能力

魏宪合律师不仅在律所担任重要职务,还在司法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社会职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同时也是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司法机构的认可。他擅长的领域涵盖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尤其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件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后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此案件彰显了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