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在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注于刑事领域,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处理刑事典型案件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复杂的案情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李某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有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律师辩护也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陈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被劝阻离开。接着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卢Xx手持木棍参与殴打,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律师辩护策略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其提出的部分观点在案件审理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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