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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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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948人看过
导读:特殊自首,即准自首,构成条件有二。一是主体特定,须为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执行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刑罚的罪犯。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还未掌握”指不知晓主要事实、未掌握线索证据,“其他罪行”多为不同种罪行。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可酌情或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特殊自首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特殊自首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其构成条件如下:主体特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正在服刑指正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未掌握线索或证据;“其他罪行”一般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若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特殊自首在法律上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特殊自首,即准自首,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主体特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正在服刑是指已被判处刑罚并正在执行。

其次,如实供述要求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尚未掌握”指司法机关不知道、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他罪行”一般指不同种罪行。若供述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较多且较重的,一般应从轻处罚。符合上述条件,可认定为特殊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特殊自首认定后在量刑上有何法律优待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特殊自首的量刑优待,法律规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若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虽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当探讨特殊自首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时,除了明确其构成条件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特殊自首后量刑会有怎样的具体从轻或减轻幅度,这关乎犯罪嫌疑人最终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特殊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范围界定也很关键,哪些内容属于如实供述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如果您对特殊自首的量刑细节、如实供述范围界定等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特殊自首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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