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于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魏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累计超2000多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他凭借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以及注重时效性的工作作风,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在这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抓住保险公司在询问义务履行和证据证明力方面的漏洞,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款项中部分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魏宪合律师通过对合同和证据的细致分析,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工程款权益。
专业能力与客户认可
魏宪合律师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在服务过程中,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无论是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法律条文和证据的精准把握,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合同关系和款项支付的清晰梳理,都体现了他卓越的专业素养。他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任和赞誉。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魏宪合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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