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工作背景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获法学本科学位。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经历使其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复杂法律问题时优势显著,能为企业提供涵盖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执业基本信息
丁婷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其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也是其专长,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对于公司类纠纷,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刑事辩护领域,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
服务企业经历
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该公司的破产事务。
买卖合同上诉案
丁婷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件涉及某农业公司。该公司面临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的困境,在丁婷律师的努力下,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诉讼策略,帮助农业公司在上诉中获得胜利,无需重复支付该笔高额货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矿业破产债权案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在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标准和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以及恢复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要求清偿,且原告此前已申报过债权,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丁婷律师在该案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个别清偿诉讼违法,在实体上对补偿费等提出异议。通过专业抗辩,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权益,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合伙财产分割案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相关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撤回保全费请求。
原告称案涉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其计算方式应得相应款项,认为被告未支付侵害其权益。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为合伙财产,原告在未清算时能否分割款项,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的抗辩核心清晰。首先指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虽提交明细表,但未明确款项性质等,结合另案笔录,货物可能是分红而非待分配财产。其次,原告曾就部分货物以公司名义起诉败诉,现又主张为合伙财产,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再者,合伙未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分割财产需以清算为前提,原告径直主张分割违反规则。最后,被告处置货物是经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权益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伙人长期合伙未清算,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货物款项为合伙利润,其请求本质是分割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财产。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丁婷律师团队在该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反驳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巨额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