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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四川凉山刑事辩护律师榜单,专注网络与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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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30 · 1171人看过
导读:郑勇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服务于四川凉山。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曾成功办理博某抢劫杀人案二审改判无罪、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不予批捕等典型案件。

专业背景与执业机构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底蕴。他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该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而郑勇律师更是担任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他在当地律师行业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认可度。

丰富的执业经验

郑勇律师执业年限近二十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此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对各类刑事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抓住关键要点,对证据进行透彻分析,在法庭辩护时做到有理有节。许多经他办理的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彰显了他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典型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典型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堪称经典。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尽管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艰难过程,但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辩护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也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并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成功案例展示了他在案件侦查初期就能准确把握证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的能力。

吴某滥伐林木案同样值得一提。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对证据的严格审查,郑勇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杨某串通投标涉案金额2800万元,他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他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清晰的逻辑分析能力。

在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轻伤一级,他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这显示了他在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时,能够全面考虑案件情节和当事人情况,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他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此案例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对从轻情节的有效挖掘。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他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表明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罪名时,能够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他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体现了他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具体参与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他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这一结果充分展示了他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高超技巧和专业能力。

阿某贩卖毒品案中,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他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体现了他在财产处理方面的细致审查和合法权益维护能力。

重要经验总结与团队优势

郑勇律师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这种专注使得团队成员能够深入研究刑事法律和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处理案件时,团队成员之间紧密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例如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整个团队在郑勇律师的带领下,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确保辩护意见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这种团队协作模式和专注精神,是他们能够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例分析

在滥伐林木案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郑勇律师)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郑勇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也展示了他在不同办案阶段灵活调整辩护策略的能力。他能够根据案件进展和不同机关的审查重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处理结果。同时,这也反映出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的坚持和专业精神,不轻易放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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